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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“毒狗肉”案宣判 多名案犯因这项罪名获刑

发布:2017-10-14 17:33:02  来源:转载
 去年10月,湖南湘潭岳塘警方破获了一起生产、销售毒狗肉的案件,收缴毒狗肉达8吨多,赶在冬季狗肉销售旺季前,成功截断了一条危及老百姓餐桌安全的毒源。
 
  今年9月,湘潭岳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。近日,该案件正式宣判,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值得注意的是,周某某被判刑的罪名有两项: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。
 
 
  案情回顾:制作毒镖盗狗卖肉,危害食品安全,抓!
 
  2016年2月至10月期间,被告人周某、谭某明知被告人徐某、杨某、唐某等人购买毒镖盗狗,而分别自行采买制作毒镖的药物、飞镖配件等制作毒镖,并贩卖给被告人徐某等人。掌握相关线索后,岳塘公安分局组织80余名警力开展收网行动。一举摧毁了盘踞在湘潭和株洲的6个售卖窝点和冻库,收缴毒狗肉共计8520.25公斤。
 
 
  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,案件中的毒飞镖和部分死狗体内,均检出了“氯化琥珀胆碱”的成分。琥珀胆碱是一种麻醉药物,它见效很快,用在狗身上和用在人身上的效果是一样的。犯罪嫌疑人把它放入带针筒的飞镖里,用弩枪发射,狗麻醉后,就窒息死亡。今年9月,岳塘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。
 
  案件宣判:被告人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年
 
 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条款,被告人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;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加之周某某于2014年5月被湖南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部分被撤销;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。
 
  其他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、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分别被判处八年至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;所有毒镖制作工具和死狗、狗肉被予以没收并处理。
 
 
  值得一说的是,此案中的多位被告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而不单是像以往类似案件只是被诉以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,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,主观表现为故意。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,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。因此,刑法规定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这也提醒大家,通过毒镖制售有毒狗肉,即便没有卖出去,同样会遭到重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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